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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范生育津贴计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 0:22:14

    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决定,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杭州市政府近日发布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此外,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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