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要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