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对有偿陪驾员按机动车教练员实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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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8 8: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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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杭州市把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纳入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业务管理范畴,借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酒后教练的,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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